為落實職業安全衛生法令規定,防止營造工地之施工架組配作

業、拆除作業及使用施工架從事相關作業等(以下簡稱施工架作業)

發生職業災害,有關施工架作業安全應注意事項如下:

一、懸吊式施工架、懸臂式施工架及高度 5 公尺以上施工架之構築及

拆除,應依結構力學原理妥為設計,置備施工圖說,指派所僱專

任工程人員簽章確認強度計算書及施工圖說,並建立按施工圖說

施作之查驗機制。

1.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40 條第 1 項第 1 款但書規定,略以:「但依營建法

規等不須設置專任工程人員者,得由雇主指派具專業技術及經驗之人員為

之」,其中「具專業技術及經驗之人員」參照「專人」之函釋,指具有結構

力學專業知識及高度 5 公尺以上施工架之構築實務經驗者【勞動部(原行政

院勞工委員會)96 年 10 月 16 日勞安 2 字第 0960079260 號函】。

2.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40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應指派所僱專任工程人員簽

章確認之強度計算書及施工圖說:

(1)強度計算書:應考量施工架自重、外加荷重(如人員、材料及機具等)、

風力及地震力等因素,實施結構計算。

(2)施工圖說:包括施工架之平面圖、立面圖及剖面圖等,內容應說明施工架

之各部尺寸構造及材料(如施工架各構材、支撐架(懸臂式施工架)、繫

牆桿、壁連座、斜撐、長條型防墜網及補助踏板等)、種類(如單管施工

架、框式施工架或系統式施工架等)、型式(如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

59 條第 1 款規定之國家標準 CNS 4750 型式之施工架、其他型式之施工架

或非上述型式之施工架)、構材連接方式(如續接聯結器、腳柱接頭及插

銷等)、基礎設置方式(直柱式施工架:如地面處理方式、墊材及基腳座

板等;懸臂式施工架:如支撐架及螺栓等)、繫牆桿或壁連座安裝方式(含

垂直間距及水平間距等)、斜撐支撐方式(如設置角度及間距等)及施工

架組拆步驟等。

3.高度 5 公尺以上之施工架,高度計算自施工架設置處所之最低點開始計算至

施工架最高點,移動式施工架之高度包括腳輪之高度。